相信喜欢看财经新闻的人,经常遇到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恶意取得虚开发票这样的词语。对于善意、恶意,我们从逻辑层面自然能区分。但是从法律层面上,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票称之为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简单来说,就是交易真实,发票来源和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而且购货方不知情。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称之为纳税人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天知睿小编不带大家讨论增值税问题,而是分析一下对于这类发票,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在发现发票是虚开之后,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了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这种情况可以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重新取得发票的时间。如果是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可以在企业的汇算年度扣除,如果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可以做出专项申报后追补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能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从对方那里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 由于没有明确的专门规定,因此判断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应遵循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上述法条可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的是真实、相关、合理的原则。而并不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唯一凭据。
这时,能否税前扣除,关键取决于企业是否能提供充分的资料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如交易合同、银行转账、对方收款证明、收发货凭证、经办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交易真实的,其相关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如果企业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很显然就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同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也要充分认识到相关证据的重要性,不能仅凭发票不合规这一点就一律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全国已经有若干起此类案件表明,法院是不支持税务机关仅凭发票不合规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以,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如果能及时得到新的合法有效发票,并不影响税前扣除;若是无法取得新的合法发票,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合法,也能够在税前扣除。
相信通过知睿小编的分析,大家也应该能大体明白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了。大家如果有代理记账、公司注销等方面的服务,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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